2020年6月10日,临湘交警城东中队在临湘市长安中路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当天14时许,卢某军驾驶一辆湘F牌照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此路段时,发现交警正在执勤,卢某军急忙转向将车开至邻近的机关院内,执勤交警迅速将其拦获,在检查其驾驶证时,民警闻到卢某军身上散发着一股酒味,便将其带至检查点作进一步检查处理,不料刚走没多远卢某军撒腿就跑,再次被民警抓住。问其原因时,卢某军称自己“内急”难忍,并向民警呼唤“要纸”。
经呼气式酒精仪测试,卢某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询还发现,驾驶人卢某军有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且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
经调查,驾驶员卢某军因逃避自己车辆被电子警察抓拍,购车后将朋友停在家中未使用的车辆的车牌悬挂在自己车上使用。当日6时,卢某军驾车前来临湘城区拜访朋友,中午在朋友家小酌,下午驾车回家时被民警查获。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卢某军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475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合计记28分的处罚。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