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夕,临湘交警深入辖区县乡村路段,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查获一例酒驾,牵出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成功消除一起农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月30日13时许,在临湘市X105线06公里处,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湘F984**的小型面包车呈S状行驶,经民警拦截检查,驾驶人是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无法出示相关证件,执勤民警将他及所驾车辆带回中队核查处理。
经查,车主易某某,52岁,临湘市长塘镇石田村周家冲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车是他三年前花800元从他处购得一辆旧车,现悬挂的车牌是他从另一台报废车上所卸。当天中午,他喝了半杯白酒及一瓶啤酒,因两老乡要出去办事,他通过电话向熟人“确认”了途经路段没有交警查车才驾车上路,没想到在偏远的山里还是碰上巡查的交警。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其结果为70.9mg/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不容情,违法必究。农村地区面包车交通安全不应成为法网盲区。公安交警对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酒后驾车罚款2000元、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5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罚款1500元,对以上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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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