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6月14号,在君山区钱粮湖镇发生了一起小车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君山大队钱粮湖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通过路口的高清摄像头,还原了事发现场的生死瞬间。
经过现场走访调查,根据监控比对和技术检验鉴定,2019年6月20日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报废车辆、准驾不符,且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沿辅道逆向行驶,右转连续变更车道横穿马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相撞的牌号为湘F8VZ89的小型轿车经鉴定时速为72km,超速80%,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公开相关证据,并送达事故认定书之后。当时死者家属明确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回家后随即纠集多名亲友和同学来到钱粮湖交警中队,并穿着孝服,打着横幅要求政府主持公道。
为防止事态扩大,钱粮湖派出所民警前来协助处理。考虑到死者家属未满18岁,对其进行教育并写出检讨后,由其家属领回教育,未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事后死者家属也表示会依法维权,并出具了保证书。根据当事人家属申请,6月2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君山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维持。
事故定责
此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
靳XX未戴安全头盔,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十四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靳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蔡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蔡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实,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屡见不鲜,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规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层出不穷。而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偏袒所谓的弱者摩托车、电动车,似乎成了大多数人默认的潜规则。而在这起事件中,摩托车驾驶员违法行驶,付出惨痛代价的同时,被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更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交通出行无弱者,希望大家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