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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男子凑热闹辱骂执法交警,结果……

来源:市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8-11-07 14:57

华容一男子

 在微信朋友圈里

发布了辱骂交警的信息

可是他没想到

 

这条“辱骂交警“的朋友圈很快被警方发现

该男子被行政拘留三日

 

 

11月1日上午9点,当事人颜某(男,31岁,华容县新河乡人)骑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潘华大桥时,见有交警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于是拿手机拍摄部分执法视频,并配有“看到没,土匪抢车”的辱骂言语,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发布。颜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不良言论,侮辱执勤交警,损害了公安交警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颜某行政拘留三日。

蜀黍提醒广大市民

执法,是为社会保驾护航。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正当方式提出。

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划重点: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