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罗绍祥/杨学红/谢建雄/陈四红/李利生/张新志/陈东鸣/郭志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因无法采取更为直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现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如下:
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具体违法行为及发生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处罚和依据见附表),有民警现场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前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陈述和申辩;对单项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以上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者直接向本大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大队办公地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602号 办公电话: 0730-8264618
联系民警: 梁警官 (18216365577)
汤警官 (17607301088)
2021年6月21日
当事人 | 身份证号码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地址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罗绍祥 | 430623xxxx03176431 | 湘F06-E8568 | 岳阳市省道308线90公里 | 2020 年 09月 04日23时53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杨学红 | 430621xxxx04119430 | 湘F684S1 | 岳阳市省道308线90公里300米 | 2020年10月16日23时07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罚款155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谢建雄 | 430621xxxx10148111 | 湘FFS102 | 岳阳市省道308线90公里处 | 2020年06月07日20时45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5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陈四红 | 430621xxxx03272731 | 湘F8Z707 | 岳阳市青年路与德胜路交叉路口 | 2019年10月23日20时50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60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李利生 | 432503xxxx10263358 | 湘FP8592 | 岳阳市德胜路与炮台山路交叉路口 | 2020年10月02日11时25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5条第1款、99条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55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张新志 | 430621xxxx1106741X | 湘FXG812 | 岳阳市省道308线90公里100米 | 2020年11月21日23时44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110条第2款 | 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陈东鸣 | 430602xxxx05062591 | 湘FF8280 | 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白杨坡交叉路口 | 2020年11月24日20时23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50元,处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郭志清 | 430981xxxx02284616 | 湘FG8032 |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 | 2020年12月26日21时14分 |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50元,处行政拘留或者先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