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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市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21-04-27 16:13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告书


告知单位: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

告知人:王继红 毛文利


1、被告知人:李克新,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02****06292512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19年10月21日,你在求索路的兰竹路路口至学院路路口路段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提出听证。


2、被告知人: 易岳林,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82****09147035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20年8月25日10时59分,你在白石岭路和巴陵东路交叉路口驾驶摩托车湘F4460J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

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提出听证。


3、被告知人: 童绪荣,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21****0125141X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19年5月31日16时19分,你在学院路求索路路口至及奇康路路口路段驾驶摩托车湘F40D97实施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第19条第1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2款,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被告知人: 彭三保,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21****01098111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20年5月13日10时09分,你在白石岭路和巴陵东路交叉路口驾驶摩托车湘FW5901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提出听证。


5、被告知人: 廖勇军,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21****06206136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20年8月24日16时30分,你在白杨坡路路口至李家冲路口路段驾驶摩托车湘F534D3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提出听证。


6、被告知人: 廖怒祥,男,居民身份证号:430621****12090519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如下:

2019年8月23日8时24分,你在老通海路驾驶摩托车湘F3191F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违法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提出听证。

公告期内(七个工作日),你未前来接受处理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后,根据证据证实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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