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06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09 16:32
浏览量:1 | | | |

周志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一线工作人员免受辐射的损害,国家从两个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防治防护制度。一是对产生辐射的设施设备制定了完善的辐射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是对从事涉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制定了全面的辐射安全保护规定和制度。

一、对产生辐射的设施设备的防护

1、制定严格的辐射标准。我国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多项辐射标准,且我国的辐射安全标准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更加严格。这些标准的制定,为我们判定产生辐射的设施设备是否损害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人群提供了具体标准,从而为辐射防护措施具体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严格执行涉辐射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国家对建设涉辐射的项目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辐射防治防护法律法规,对新(改、扩)建涉辐射项目要求办理严格的审批和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在涉辐射项目审批时,须请第三方单位(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评,对产生辐射的设施设备提出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经专家评审后报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投运前建设单位须对照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治防护措施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并完成验收,确保辐射环境达标。同时要求其每年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评估,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的长期稳定达标。

二、对辐射工作人员的保护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2、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计量监测的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必须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确实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限期调离。个人剂量档案必须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通过上述措施,我市从事涉辐射的一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有效防止了因辐射造成的各种职业病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承办负责人:周万鹏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赵娟子  1390840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