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国资委
2017年8月18日
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以目标考核为主的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正确考核导向。按照管资本为主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职权,实行分层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职务任免和调整挂钩。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将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对不同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和经营管理评价。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三)加强对企业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和全市经济运行及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的考核。
第八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的考核,同时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和类别,合理确定企业资本回报和保值增值水平,适当调整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目标确定要科学合理。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指标基准值。年度考核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任期考核指标基准值依据各指标特点区别规定。对行业周期下降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值。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重点办等参与。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并商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同企业沟通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后确定。
(三)市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各年度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每年4月30日前,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落实,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送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四)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确认。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考核意见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评价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各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岳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制度的意见》和《岳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后确定的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确定,同时将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依据考核得分,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最高为120分,分数大于或等于11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100分、小于110分的为B级,大于80分、小于100分的为C级,小于或等于80分的为D级。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奖惩。
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是否给予绩效年薪奖励;
1、绩效年薪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80)÷20,区间为0-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照《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根据考核得分,对于考核结果为A、B、C级三种级别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年薪奖励。商业类最高奖励基薪的3倍,公益类最高奖励基薪的2倍;
3、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支付。
(二)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为零并实行诫勉谈话,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级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或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三)对年度考核中业绩突出、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加分奖励;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基本分20分权重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体系。
第二十二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是否给予任期激励收入;
1、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计算公式为: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年薪总水平之和的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
其中: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80)÷20,区间为0-2;
2、按照考核得分,对于考核结果为A、B、C级三种级别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任期激励收入奖励。
3、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当年支付60%,次年支付剩余的40%。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为零,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或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按照适度拉开差距原则,在0.6-0.9的系数区间内拿出合理的考核系数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纪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市委组织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制订综合考核办法,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审核,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较大等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依规选聘了职业经理人的企业,企业董事会要参照本办法和市委组织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附件2: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附件3:年度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附件4: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附件5: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附件1: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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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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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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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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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利润;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3、融资规模、综合融资成本及融资偿还期限;
4、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含投资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成本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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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收入增长率;
2、公司转型发展自主项目完成情况3、速动比率,或总资产周转率;
4、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率;
5、中长期负债比率;
6、有关行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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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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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利润;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3、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率;
4、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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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综合满意率(正点满趟率、综合水质合格率、12345公众服务热线投诉情况等);
2、营业收入增长率;
3、现金回收率,或总资产周转率;
4、有关行业指标(公交出行率、产销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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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企业实际及所处行业特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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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基本分为10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的定量指标,一般设3-4个。分类指标是反映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的不同阶段需要提升和改进的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一般设4-5个。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最高120分,最低0分。
二、考核目标值确定
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要好于基准值(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目标值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处于周期性下降行业的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三、考核指标权重
商业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公益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
①、绝对值指标每超过或低于3%,加或减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或低于1%,加或减0.5分。
②、各指标加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以上的,考核得分最高为该指标的基本分。
五、年度经营管理评价
分值20分,年度经营管理评价指标考核细则见附件3。
六、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1、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商业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3、商业类企业中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责任事件的企业,或在市委、市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直接定为D级;
5、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
附件3:
年度评价指标考核细则
一、年度评价指标 0-20分
(一)企业党的建设 10分
按照《市国资委党委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计分。
(二)企业管理水平 5分
1、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并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 1.5分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科学合理的全员绩效考核方案,职工收入增长合理。 1分
3、按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1.5分
4、围绕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重点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1分
(三)企业安全生产 5分
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计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奖励加分
(一) 企业在考核指标外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或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企业,视情况加1-3分。
(二)企业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情况加1-3分。
(三)获得市委、市政府或职能部门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的,可视情况加0.5-1分。
三、考核扣分
扣分合计不超过前两项总得分。
1、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不力,或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视情况扣1-3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等,视情况扣0.5-5分;
3、企业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视情况每次扣0.5-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呈报的年度考核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等指标建议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视情况扣1-3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5、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中书面指出的问题,视情况每次扣0.5-1分;
附件4: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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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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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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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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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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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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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安全指标;
2、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三年总体目标任务完成率;
3、总资产周转率;
4、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平均增长率;
5、有关行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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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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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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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资产周转率;
2、用户综合满意度三年平均提升率;3、单位成本费用与省内同行业对比平均增减率;
4、三年收入现金回收增长率;5、有关行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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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企业实际及所处行业特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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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实施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基本分为100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基本分为20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 考核扣分。最高120分,最低0分。
二、考核目标值确定
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或任期内进行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且对任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或调整考核目标。
三、考核指标权重
商业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基本分为20分;
公益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基本分为20分
四、考核指标的计分办法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
①、绝对值指标每超过或低于3%,加或减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或低于1%,加或减0.5分。
②、各指标加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扣分扣完基本分为止。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上的,考核得分最高为该指标的基本分。
五、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基本分为2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3分,但D级中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考核得分为零。
六、考核扣分
经考核部门确认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等情况的,视情况扣分,最多扣10分。
七、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低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不得进入A级。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较上一任期下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企业除外)。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视情况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