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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3-02-17 14:38 来源: 市国资委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如对《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717108

电子邮箱:280221100@qq.com

附件: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岳阳市国资委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建立规范的公交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和评价评估制度,形成完善的公交运营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促进城市公交事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科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收入范围基础上,建立成本标准、确定收入目标,综合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有效促进公交运营降本增效,测算和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在岳阳市主城区(包含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新区、新港区、云溪区、君山区)规划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核定。

第四条 成本规制应当遵循公益主导、公允相关、适度激励、渐进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制成本

第五条 公交企业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其中:直接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摊销、保养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第六条 下列支出由公交企业承担,不纳入规制成本范围:

(一)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闲置和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的净损失。

(三)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五)驾驶员违规操作造成事故赔偿和损失的费用。

(六)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八)其他与公交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成本规制指标是衡量和约束各成本项目列支合理性的评价指标。除税金及附加外,其他成本项目的规制指标如下:

(一)人工成本规制指标为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标准、及其他工资性标准。

(二)能源消耗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能源消耗量、年平均能源单价。

(三)折旧与摊销费规制指标为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方法。

(四)保养维修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保养维修费。

(五)轮胎消耗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不同车型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轮胎消耗费。

(六)保险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单车商业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事故损失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行驶里程及每标台百公里费用标准。

(七)安全生产费用规制指标为按照有关规定的计提比例。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规制指标为营运车辆每标台其他直接运营费。

(九)管理费用规制指标为测算的年度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平均值。

(十)财务费用规制指标为贷(存)款规模及利率水平。

第八条 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是指具体成本规制指标应当达到的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围,标准值按序选择如下方法设定:

(一)直接确定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直接引用该数值。

(二)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

(三)纵向比较法: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

(四)实际成本法:对于不宜通过前述方法设定标准值的,可取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未来有适用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第九条 成本规制指标规制值是指成本规制时对成本规制指标的核定值,规制值选择以下三种方法核定:

(一)上限法。规制某项成本的最高限额。监审值(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得出的运营成本数据,下同)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监审值等于或低于标准值的,取监审值。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监审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监审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监审值;监审值低于浮动下限的,取下限值。

(三)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某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直接适用该规定。

第十条 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设定及规制值核定应适当考虑效率激励因素及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波动,由交通局等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规制成本为规制指标成本项目规制值与非规制指标成本项目监审值之和。

即:规制成本=直接运营成本规制值+期间费用规制值+税金及附加监审值。

 

第三章 规制收入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IC卡收入,站点冠名收入、门面出租收入等;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包括中央及省级的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及其他专项补贴。

第十三条 规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增长,具体增长幅度由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规制年度前两年收入的实际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并据此下达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考核收入纳入规制收入;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补贴额纳入规制收入,因单车运营里程未达标而未能争取到上级财政专项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核增后纳入规制收入。

第十五条 超目标完成的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规制的收入留存公交企业,用于补偿规制外成本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章 规制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弥补公交企业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的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规制财政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城市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与区级分担比例为 7:3 。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按在本辖区内公交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担:

各区财政分担额度=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30%×(本辖区线路运营里程÷线路总里程)  

 

第五章 职责分工、程序时限及用途

第十九条 接受规制的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制要求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企业成本标准体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会计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条 公交成本规制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参加。

市国资委要按照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督促企业优化人员资产配置、加强财务监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公交企业的运营计划和运营成本。按规定配置公交资源,通过优化公交线网、做好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公交运营实际状况及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后,可对规制结果进行优化。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交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成本规制申请,同步报送年度运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提出成本监审及规制初审意见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于1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核实提出相关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施行过程中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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