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岳阳市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局党组就关于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
4.土地总体规划、矿产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国土资源工作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和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的制订、实施。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机关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局机关基建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治理项目以及重要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等。
2.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
2.专项经费及5万元以上单位公用性资金支出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报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科室(含二级机构)认为需要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报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 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 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依法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5.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 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列席,纪检监察室主任必须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4.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 应当逐个表决。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5.会议的表决方式、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6.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班子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党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2.市局局党组将对县局、分局党组(班子)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临港国土资源管理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