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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