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局系统管理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规范从政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根据省公路局《关于违反作风建设“十项禁令”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和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管理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项禁令”的处罚,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纪委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违反“十项禁令”的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市县公路局纪委(监察)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 对公路管理机关的处罚种类有:
㈠批评教育
㈡黄牌警告
黄牌警告的含义是: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要全局通报,对党政一把手进行戒勉谈话并限一年内整改,整改不力的调整班子。
第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有:
㈠批评教育
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㈢换岗
㈣下岗
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处罚的实施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项禁令”,有如下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
㈠迎来送往,下基层到市、县交界处迎送,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首次违反,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处理;再次违反,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处理。
㈡与承包商、业务对象、执法相对人、管理对象打牌赌博,或接受其安排的请钓、请游(旅游)、请玩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务的消费,情节较轻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处理;情节较重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款处理。
㈢严格劳动纪律,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外出必须按管理层级请假,报告去向和事由。在工作时间打牌或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聊天或随意脱岗、离岗、处理个人事务,迟到早退等,情节较轻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处理;情节较重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款处理。
㈣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贵重物品,利用职务(位)影响,借婚丧嫁娶、生日、子女上学等事宜收钱敛财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㈤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索拿卡要,或找服务对象、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㈥除特殊公务接待经批准以外,当班工作日不允许喝酒;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不允许喝酒、不允许进经营性娱乐场所。如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处理;情节较重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款处理。
㈦利用职权非正当地干预或插手工程招投标和行政执法执收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向工程或下属单位经营或推销材料、商品、中介、服务、设备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㈧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作主以单位(公司)名义签定对外经济合同、合约,实施对外担保、借款,违规动用单位印鉴,作出可能有损国家或集体权益的承诺;未经研究以非公开形式处置大宗公有物资、设备、器材、车辆等公有财产等,情节较轻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款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处理。
㈨严禁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更换和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市局内部管理制度报批;严禁擅自驾驶公车,因公务活动驾驶公车,需经报告批准。如有违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㈩实行能级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议事制度,建立工作反馈机制,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及时汇报结果。如违反上述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影响政令畅通,首次违反,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款处理;再次违反,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三、四款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五款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关因违反“十项禁令”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市局调查属实,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处理外,另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项禁令”、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局违反“十项禁令”行为的处罚。各级公路管理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按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岳阳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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