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岳阳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林业局2015-02-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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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岳阳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根据《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市财行〔201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预算单位在职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公务出差(包括参加会议、培训和党校学习)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局领导出差报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1天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1天报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报局长审批。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应选乘以下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租车和的士车)。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在省内其他市州及本市辖区内县市(含屈原管理区)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的限额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省内出差(不含君山区、云溪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当地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区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不含君山区、云溪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出差审批单上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君山区、云溪区开展公务活动,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含租车及的士车)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80元每人每天)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在规定限额标准内(100元每人每天)凭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应在出差审批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车、船、机票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提前结束公务活动或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延迟公务活动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报账凭证不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党校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向举办单位缴纳了食宿费的凭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据实报销;在途期间(到达会议、培训地和会议培训结束返回单位)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驻点帮扶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驻点帮扶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充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局计财、监察、人事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预算单位要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报计财科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局已制定的财务制度中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岳阳市林业局出差审批单

所有出差人姓名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行程安排

交通工具

单位派车(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     汽车( )

科室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局长审批

说明:1.行程安排须详细填写,用于发出接待公函时告知接待单位行程;

2.交通工具须根据情况在( )内打“√”,可多选;

3.多人一同出差时只填报一份审批单,以其中职务最高者为准由申报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批,出差人各自复印作为报销凭据。

附件2

岳阳市林业局出差差旅费限额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地区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8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8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8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8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8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8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8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8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8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8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8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8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8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8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8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8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8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8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8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8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8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8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80

省内其他市州及市辖县市

800

450

330

100

80


责任编辑: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