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50411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001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10-27
  • 信息时效期:2017-10-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5〕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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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0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应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辖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按程序成立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调处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组织本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垃圾、秸杆焚烧监管,以及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环保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环境保护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 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及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等工作。

(八)负责拟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拟定本辖区环境保护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辖区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辖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拟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奖惩。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改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能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本辖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监督实施“差别水、电价,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节能减排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手续。

(六)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七)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查处违规发电企业。

(八)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二、经信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组织供电企业依法执行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四)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住建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二)依法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粉尘扬尘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

(三)加强建筑施工管理,会同环保部门规范夜间施工,查处扰民行为。

(四)依法取缔、关闭粘土砖窑,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四、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分水功能区域,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取水口和排污口的设置。

(二)依法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依法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和河道采砂防治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落实。

五、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负责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环境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三)依法负责城区垃圾、树叶焚烧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

(四)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渣土砂石、基建材料的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以及城区道路洒水,保持城区道路卫生清洁。

(五)负责督促产权或经营管理单位清理城区公共水面漂浮物及两岸垃圾;规范城区垃圾的收集转运,防止垃圾收集点垃圾燃烧及散发异味。

(六)负责出店经营的餐饮业油烟的整治。

(七)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场所文体活动的噪声污染进行防治监管。

七、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八、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刑事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治安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九、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卫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水的处置以及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四)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五)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六)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一、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六)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搞好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退出或搬迁工作。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监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四)负责城区土地整理项目扬尘管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三)依法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码头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堆料场、取弃土场及运输粉尘扬尘等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监督老旧船舶淘汰和运营船舶的达标排放,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配合公安部门实施营运的黄标车辆淘汰。

(六)配合环保部门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配合落实餐饮行业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督促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三)配合环保部门、属地政府对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私房菜馆进行整治。

十五、质监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依法加强对落后生产设施淘汰禁用的监管。

十六、工商部门工作责任:

(一)严格依法办理饮食、娱乐、服务加工等企业登记。

(二)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三)协助环保部门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环保监管信息。

(四)配合环保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七、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二)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

(三)负责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十八、安监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认真履职,消除隐患,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督促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依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编制和控制本辖区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确保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

(二)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对城市排污管网做好统筹规划,并监督严格实施。

(三)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二十、文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进行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大环境损害侵权纠纷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二十二、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二十三、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辖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配合环保部门加强丧葬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二十四、人社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按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十五、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六、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统计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七、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八、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政府审议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或其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人民银行工作责任:

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协助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三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十一、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执纪监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的行政监察,对行政监察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海关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三十四、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责任:

将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第十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和传播环境信息,依法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