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5-49154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0008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8-20
  • 信息时效期:2020-08-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15〕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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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0008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南湖景区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包括南湖景区规划区和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南湖景区规划区范围为北至求索路,东北至岳阳大道,东至岳兴公路,南至赶山路,西至湖滨大道,西北至洞庭湖面,总面积32.72平方千米;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为南湖景区界线以外的山体、水体、城市风貌协调和控制区,总面积约45.4平方千米。具体范围见《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规划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补偿安置。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违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偿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占用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违法签订土地、水域、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承包、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的,应依法限期解除或终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打井、修坟立碑、围堰养殖、围湖造地、填占水域、砍伐树木、倾倒渣土等破坏景观、植被、水域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的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乱扔垃圾;不得违反南湖景区规划,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南湖景区规划,逐步迁出;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南湖流域及周边河流污染源整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退二进三”政策依法分步关停、搬迁;经营单位经限期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家畜家禽,在南湖流域禁止投喂式养殖和网箱(围栏)养殖;杜绝农业面源污染,严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船舶在南湖流域航行。

五、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730—823913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