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开区、临港高新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提升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涵盖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占主导地位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构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拟入库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重复建设、综合效益低下、前期论证不充分的项目不得申请入库。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更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规划项目及前期工作进度、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经济社会效益预期等因素,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调整。
建设单位应深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以及其他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每年第四季度,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财力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政府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应涵盖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内容。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政府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及调整后的投资估算等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确保调整过程依法依规、透明公正。
第三章 投资管控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进行估算,说明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范围,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投资估算的精准性。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对存在投资估算不合理、高估冒算等问题的项目,不予通过。
第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严格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概算编制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突破投资估算。市发改委在审核投资概算时,对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责成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概算审查应秉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费纳入财政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征收与拆迁概算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因征收与拆迁产生的相关法定费用,且应包含在市发改委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中。
第九条 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在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控制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确保各单位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各项均不超过概算控制指标。施工图预算应细致列出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及合价,结合本地建筑市场行情,确保预算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开展预算审核和监督。建设单位送审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概算,对于送审施工图预算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不匹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施工图预算进行优化调整,或详细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概算,杜绝不合理的预算超支。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须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工程变更未经审批前,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突破合同金额。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工程变更和费用支出的管理。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涵盖项目从筹建到竣工的全部实际费用。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明确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等,重点审查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是否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等。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获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原则,不得搞豪华装修和超标准建设。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审核和报批。工程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建设单位须提前申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核查原因、界定责任,并形成变更备忘录,完成工程变更审批表的审签。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导致价款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工程变更导致价款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超过100万元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工程项目变更批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拨付,工程结算、决算均不予确认。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视情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并将全套工程技术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反铺张浪费联合督查,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工作,强化全过程投资管控,加强项目立项审批、概算管理和代建制落实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铺张浪费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完善行业内项目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铺张浪费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其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铺张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