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5-2322931
  • 统一登记号:YYCR—2025—01006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5-10-17
  • 信息时效期:2030-10-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5〕1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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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铁山生态补偿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补偿因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管理铁山生态补偿资金。市水利局及属地县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铁山生态补偿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计划审核及项目实施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编制、预算下达工作,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及岳阳县、平江县等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铁山生态补偿资金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通过多种方式筹措,来源包括:

  (一)以原水费、水资源衍生收益为基础,水资源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充。

  (二)社会捐赠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民生补偿。主要用于铁山灌区建设时期伤残民工补助,一级保护区畜禽退养补助,库区安全饮水保障补助、特困群众补助、安居工程补助、公共墓地补助、义渡船运行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污染企业退出补助、库湾退出补助、劳动力就业培训、绿色产业发展等。

  (二)污染防治。主要用于铁山水库和渠道垃圾打捞与转运,入库河流保护治理,库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补助、粪污治理、水生物防治、岸线保洁与垃圾转运补助、垃圾站建设维护补助、生态林虫病防治补助、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助、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补助,铁山水资源保护专职机构运行与监管巡查补助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用于铁山水资源保护宣传、大坝安全保护、供水渠道设施维护,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智慧铁山建设和运维、水质监测站运维、生态放流、防火隔离带维护、乡镇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保项目建设补助等。

  (四)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其他支出。

  以上资金使用属于市级独立事权的由市级财政安排,非独立事权的由市、县按事权划分比例承担,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按政策文件规定比例承担。

  第七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新建楼堂馆所等;

  (二)发放公职人员津贴、补贴、福利等;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阶段。每年8月31日前,预算执行单位向市水利局提出下一年度建设类项目申请,并提交项目资金申报相关资料。

  (二)项目确定阶段。每年9月30日前,市水利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涉及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铁山生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因政策变化、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突发应急事件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建设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非建设类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预算执行单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非建设类项目资金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综合铁山生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民生资金和基本运营经费实行年初预拨,项目类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铁山生态补偿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山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自觉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