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2-1950439
  • 统一登记号:YYCR—2022—01008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5-24
  • 信息时效期:2027-05-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2〕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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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20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好地解决我市民营企业、“三农”主体、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产业等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设立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补基金)。风补基金的基金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追偿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补基金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三农”主体、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产业等普惠主体提供担保贷款支持,并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合作担保机构为普惠主体的贷款提供担保后,普惠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合作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补基金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拟定风补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风补基金;组织开展风补基金运行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并牵头拟定对风补基金运行中有关参与方的奖励措施。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依托岳阳市普惠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为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提供信息化服务;将合作银行开展的基金支持贷款业务纳入岳阳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

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展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将贷款产品效果纳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

岳阳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经办金融机构持续完善相关内部流程和管理制度,配合市财政局推进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展。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相关专项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子基金的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风险分担比例、业务规模、运作方式等,共同推进风补基金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预算管理,建立与本辖区内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风补基金持续补充机制。负责建立有关子基金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基金风险,保障基金持续运行,每半年向出资人报告风补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交风补基金运行财务状况报告。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就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发专项担保产品,对基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服务,配合合作银行对基金支持的不良贷款依法进行追偿。

合作银行就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实行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门考核,做好贷前调查、基金准入核查、资料报备等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基金管理人、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六条 风补基金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县一体、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风补基金来源包括:

(一)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等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

(二)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三)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其他来源。

第八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补基金不予支持:

(一)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金融类企业;

(二)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非法集资,或者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一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

(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为风险及以下;

(六)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七)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风补基金管理人。

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与风补基金运行管理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对风补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分开核算、封闭运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转入风补基金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风补基金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且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除贷款利息、担保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风补基金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原则上采用无抵押的信用担保方式,单一普惠主体的信用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叠加其他手段提高贷款额度。

对我市园区企业通过叠加其他手段提高贷款额度至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纳入风补基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风补基金下设一个资金池,根据支持领域分别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多个专项子基金。

第十四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子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对纳入风补基金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其中合作银行承担责任不低于20%,合作担保机构承担责任不高于80%,风补基金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风险分担比例另行制定子基金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子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基金管理人备案,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应积极组织追偿。

合作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合作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先行代偿,再向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基金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风补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各出资方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保证其资金余额不低于期初规模。

 

第四章 基金追偿

 

第二十条 风补基金补偿后,合作担保机构应配合合作银行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风补基金支持的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回收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担保机构报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规定核销。贷款核销后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将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核销事项的结果按季度报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者与借款人合谋骗取基金补偿的,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补基金支持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