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1-1899111
  • 统一登记号:YYCR—2021—01015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1-01
  • 信息时效期:2023-12-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1〕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12-27
浏览量:1|| | ||

YYCR—2021—01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财源建设奖励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市财源建设相关决策部署,调动各方培植财源、协税护税积极性,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推动全市财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县市区财源建设奖励

(一)税源培植奖励。县市区年度入库地方税收收入增加额和增幅,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得分,得分排名全市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计分方式=(实缴税金增加额/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加额之和)×60%+(实缴税金增幅/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幅之和)×40%,下同。

(二)地方收入上台阶奖励。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规模首次跨越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三)财源建设提质奖励。县市区年度全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完成市财源建设目标任务,且占比提升幅度排名全市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二、园区产业发展奖励

(四)园区产业发展提质奖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年度亩均税收同比提升50%以上(含)的,奖励80万元;同比提升30%以上(含)、50%以下(不含)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2023年底前,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首次达到以下条件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岳阳经开区、岳阳临港高新区(含关税)亩均税收达25万元以上;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不含“两厂”)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君山产业开发区、岳阳高新区、华容高新区、湘阴高新区、平江高新区、汨罗高新区、临湘高新区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

(五)总部经济引进奖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来岳注册中国总部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所在园区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引进其他类型总部机构、行业龙头及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的,市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各县市区制定总部经济奖励政策,引进的总部经济税收涉及市级分享的,由市财政从新增市级分享中,按市级分享同比例负担奖励资金。

三、重点产业奖励

(六)产业税收增长奖励。“12+1”优势产业链年度税收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根据链内企业年度实缴税金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我市实缴税金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得分(若奖励周期内出现年度负增长,则以2020年起纳税额最高年份为基数计算增长额和增幅,下同)。链内企业得分排名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七)行业税收贡献奖励。批发零售、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金融等行业年度全口径税收,占行业GDP比重提升幅度超过全省工作目标1.2倍的,行业内企业根据年度实缴税金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我市实缴税金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得分。行业内企业得分排名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四、企业贡献和发展奖励

(八)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奖励。参评非公有制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根据年度实缴税金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我市实缴税金均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缴税金增幅达到5%以上),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得分。参评非公有制企业得分排名前三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排名第4—6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排名第7—10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

(九)“小巨人”企业奖励。省级及以上“小巨人”企业,分别根据年度实缴税金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该年度及上一年度实缴税金均不得低于所有参评“小巨人”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的平均值),按60%和40%的权重综合计算得分。省级及以上“小巨人”企业得分排名前十的,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

(十)骨干税源企业奖励。2023年底前,企业税收收入首次跨越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和10亿元的,由受益地区财政从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中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发展奖励。个体工商登记户首次转为企业登记后,且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当年给予1000元奖励。当年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被国家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本款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十二)重点税源企业高管激励。市财源办按年度发布全市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及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对上榜高管人员,市政府择优依法依规给予物质和精神激励。

五、上市公司奖励

(十三)企业上市奖励。通过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拟上市,或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证交所、伦敦证交所上市,或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市的企业,位于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的,由市财政补助200万元,位于其他县市区的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补助20万元。

(十四)企业再融资奖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市财政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进行补助,其中投资额1亿元(含)至6亿元(含)部分按万分之六补助,6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10亿元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十五)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奖励。上市公司法人和个人限售股解禁后,转让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根据地方实际所得财力按比例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转让所得税缴纳地所在县市区“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来源按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分享同比例负担。

六、协税护税单位和个人奖励

(十六)行业协税护税工作奖励。我市已成立13个重点领域协税护税组。协税护税组完成所在领域协税护税目标任务,且建立行业协税护税长效机制的,市财政奖励20万元;另外,每超过目标任务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市政府对财源建设、协税护税、财税征收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七、规范域内企业财政奖补

(十七)坚持财政奖补有利于财源建设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台对辖区内企业的奖补政策,要有利于企业成长和财源建设。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企业,不得进行财政奖补(因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国家、省里明确规定须迁移的除外),不得因奖补政策导致恶性竞争。

八、奖励资金兑现

(十八)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相关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局要确保及时兑付奖励资金。

本规定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规定的奖励与其他文件规定的同一财政奖励措施不重复实施。同一企业因税收贡献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其中最高奖励金额实施。市直各部门获得的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协税护税、财源培植等工作;各县市区获得的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产业项目、园区发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