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2018年12月28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的管理监督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及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发改、住建、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参数,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
(六)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
(七)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八)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第六条 申请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抗震设防要求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评审时,应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住建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或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评审时,应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未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或《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住建部门暂缓批复初步设计,不予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抗震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业软件系统,并具有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未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对未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审批通过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