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5644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10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5-07
  • 信息时效期:2020-05-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5〕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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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警报解除

  3.6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  火灾评估

  5.2  火灾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212号)、《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组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驻地在林区的铁路、工矿企业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岳阳军分区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武警支队分管负责人、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经信委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国网岳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岳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岳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设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报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市森防办

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和应急情况,向市森防指提议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上级及市委、市政府、市森防指交办事项,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具体指导扑救队伍、护林员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编制全市森林防火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指导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岳阳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全面建设;在森林防火救灾中,依照市森防指的指令,对驻岳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政策和森林防火形势,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的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及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局:协助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安排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过境国道、省道以及高等级公路路面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委:协助林业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指导林区内或与其毗邻的园艺场、农家乐等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水源信息支持;协助做好千吨万人以上重点水库水源涵养林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做好森林火灾扑灭后水质管护工作。

市住建局:协助做好林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应急避险工作,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指导编制、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及其宣传培训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协助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市武警支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支队:配合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林区内的火灾预防工作,根据上级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火灾扑救。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森林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防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游客森林防火的宣传和监管。发生森林火灾后,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景区(点)人员的应急避险工作。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与相关单位建立监管机制,负责消除与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相关的森林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岳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岳阳分公司:森林火灾发生后,应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讯畅通。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挥,事发地森防指具体落实。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森林防火期,乡镇(街道)以上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针对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和预警。

3.2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森防办[2012]31号文件发布的标准。

3.3  预警发布

市森防办根据省森防办的预警信息及全市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适时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市森防办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各县市区森防办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密切注意森林火险等级变化,提前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的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Ⅳ级预警):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除其它预警外),没有明显雨雪天气,森林植被处于中度危险状态,可能燃烧、蔓延。

预警县市区森防指启动以下响应措施: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森防办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畅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发布黄色预警(III级预警):三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较高危险状态,较易燃烧、蔓延。

预警县市区森防指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加大黄色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望监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

3.4.3  发布橙色预警(II级预警)四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容易燃烧、蔓延。

市森防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加大橙色预警信息宣传力度,禁止在林区野外生产性和驱兽、野炊、烧垃圾、取暖等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4.4  发布红色预警(I级预警)五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极高危险状态,极易燃烧、蔓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大红色预警信号的宣传,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伍处于高度临战状态,实行党政领导和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森林防火地段加强盯防。

3.5  预警警报解除

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警报;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3.6  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级森防办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防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9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办;市森防办接到核查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森防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森林火灾(以下简称“九类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县市区森防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及时报告市森防办: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省、市交界附近且危险性大的;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需要市政府、市森防指等上一级支援扑救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

市森防办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以及上述(4)(5)(6)(7)(8)(9)项,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森防办。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发生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卫星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及时向市森防指、市人民政府、省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其工作需要,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扑救。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九类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市森防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森防指、市人民政府、省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报请省森防指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2.3  Ⅱ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启动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加强指挥调度,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市森林防火专家组等赶赴现场;调配支援力量(包括市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大队)参与扑救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办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救。市、县市区森防指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抢救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并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前线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  应急处置 

市、县两级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现场了解火情

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因素),及时准确掌握一线火情。

4.3.2  设立前线指挥部

设立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初判森林火灾灾害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2)制定周密扑火方案,调配所需扑救力量,安排具体分工,合理划分扑火战区,部署扑救力量,组织指挥扑火。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场变化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3)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的分配和保障,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4)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4.3.3  扑救火灾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重要设施和居民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扑火,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扑救应急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县市区在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并经批复后,由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防办向省森防办报告请求增援。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扑救结束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4.3.4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5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况派出卫生医疗救援人员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6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  火场清理

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余火,划分责任区域,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严防再次起火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急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国森防办〔2011〕17号)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5.3  工作总结

扑火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出改进措施。市森防办根据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按要求组建相应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当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调动驻岳部队、市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政府、市森防指负责协调。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供应,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市森防指负责全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省森防指申请援助。各级应当按国家、省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森防办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通信单位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有重点林区的县市区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市森防指、市林业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