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9682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15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9-25
  • 信息时效期:2020-09-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5〕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 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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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1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2015—2020年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精神,根据《中共岳阳市委第六届第七十八次常委会议纪要》(岳常〔201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的殡改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大力推进生态、惠民殡葬,逐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协同并进。

二、发展目标

    (一)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殡葬改革、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争取到2020年,实现应火化遗体全部火化,火化区火化率达到100%,全市火化率年均增长0.5到1个百分点;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骨灰寄存、树葬、湖(江)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以上,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基本杜绝乱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再葬,积极推广绿色殡葬。

    (三)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都建有带火化设施的殡仪馆,火化设备符合环保节能要求;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乡镇有治丧场所;所有县市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塔)或公益性墓地,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四)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惠民殡葬,初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死亡人口管理。

    1.按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5年起,全市启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根据现行规定按程序办理。死者家属持《死亡证》到殡葬服务场所办理殡葬手续。

2.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后15日内,通过网络向卫计部门报告死亡人口信息。卫计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亡人口火化信息库。

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太平间委托给未取得殡葬服务证照的机构经营。

    (二)加强殡葬工作管理。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区要重点抓好殡葬秩序的整治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乡镇要重点抓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集中治丧提供保障;农村要重点整治乱埋乱葬的问题,抓好丧事从简、移风易俗的工作。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党内与党外、干部与群众、发达地区与边远山区各类人员,由宣传倡导到依法规范逐步推进。

    2.积极推进火葬,改革规范土葬。

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划分和调整各自的火化区范围,火化区要精确到村(居)委会,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实行火葬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火葬。暂不实行火葬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量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要依照殡葬法规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3.规范丧事管理,推行文明治丧。殡仪馆和公墓等殡葬服务场所禁止燃放烟花鞭炮,提倡使用环保花圈替代纸质花圈;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要建立居(村)民文明治丧公约,规范辖区的丧事活动。在县级以上的城区和比较大的乡镇实行集中治丧,消除临街搭棚治丧的现象;逐步推行庄重、简约的治丧方式,避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

    4.治理乱埋乱葬,推广生态安葬。治理骨灰装棺再葬、修建豪华大墓、乱埋乱葬等问题;实行骨灰公墓安葬,推行、鼓励骨灰格位寄存、树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鼓励湖(江)葬、抛撒等不保留骨灰葬式;在陵园、公墓等地设置祭扫专区或划定公祭区域,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断创新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

    5.加强殡葬服务监管。

   未经依法许可,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公墓行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骨灰格位,不得销售超面积、豪华墓位。

    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采购和服务成本;对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加强价格检查和监管,对违规收费加大处罚力度。

    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民政部门要规范殡葬中介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殡葬代理人员的从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加快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建设、改造、更新一批殡仪馆及火化设备,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县级以上城区实现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全覆盖。

    2.远离殡仪馆的街道、乡镇应适度建设殡仪服务站、点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方便并规范群众治丧。

    3.在城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建立城乡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推行以骨灰寄存为主的节地葬式。公益性公墓要坚持政府投融资建设和政府定价,并由政府部门或乡镇管理,确保其公益性和节地生态性;以村为主体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租赁、招商、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4.与政府或民政部门合作且有经营期限的陵园,合同期满后,应依法收回经营权,将其改造为公益性生态陵园。

    5.由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探讨已对外承包的殡仪馆赎回的可行性及殡仪馆赎回后的运营模式。

    (四)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1.在现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扩大惠民殡葬政策享受范围,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且无丧葬补助的居民,并适时提高惠民标准,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标准调整机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区居民去世后

无丧葬补助的,可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环保纸棺、200元以内骨灰盒);不享受惠民政策的,实行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999元包干。

    2.逐步建立不占地葬式和少占地葬式奖补制度。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去世后,在公墓内实行树葬、花葬等少占地葬式的,每例奖补1000元,实行湖(江)葬、抛撒等不占地葬式的,每例奖补2000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把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要将殡葬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综合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大宣传引导。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文明祭扫,生态安葬”殡葬改革主题宣传月,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文明、节俭、环保殡葬新理念和惠民殡葬政策;适时组织开展“殡仪馆开放日”、“殡葬改革宣传进社区”、“殡葬法制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走近殡葬行业,熟悉殡葬政策,自觉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

    (三)加大投入力度。殡葬事务属公益事业,各地要将惠民殡葬等公共服务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此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达到2020年规划目标,逐步建立普惠性殡葬救助制度。市、县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葬设备更新改造。

(四)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城区占用街道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违规占用林地葬坟行为的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人士做好殡葬工作;卫计部门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寄存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强力推进殡葬改革,确保本部门单位无违规殡葬行为的发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殡葬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殡葬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