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52344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20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10-08
  • 信息时效期:2020-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5〕2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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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1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岳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文化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改、教体、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规划、住建、民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村(社区)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承办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体发展规划。

第七条  政府应整合地方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公益性文化广场(公园)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政府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藏书、博物馆藏品、文化娱乐设备等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参与公益性文化节庆、文化活动、影视节目、舞台演出、展览等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兴办具有公益性的读书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社区文化服务组织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九条  政府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具体性、事务性公共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管理的效率。

第十条  社会力量可通过下列途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一)购买服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公众文化需要和相关艺术或技术标准,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

(二)独立提供。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捐赠捐助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产品等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使用捐赠人提出的公共文化设施名称。

第十二条  依法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外资进入公益性文化领域,投资兴办各类公共文化实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对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通过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社会化运作管理方式和创新文化人才交流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多元共建共享渠道。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并指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鼓励其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财产,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