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5-51502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2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11-10
  • 信息时效期:2020-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5〕3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3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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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保障环境持续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的责任机制

(一)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环境执法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抓好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让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成为常态;要严格按国家要求,继续清理、废止或修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积极做好环境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充实环境监管力量。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规定,全面构建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执法格局。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和规范有序执法,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将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岗位。

(二)强化社会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要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自动控制、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同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以实实在在的效果赢得公众信任,让广大群众成为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定支持者。

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进一步查清排污单位底数和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找准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采取依法“限期整改一批、停产一批、关闭一批”的铁腕措施整治到位,大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调度,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按日处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全面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采代探、以试验代生产和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即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对串通排污单位,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及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励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在审理环境违法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强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指导和监督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及时公开环保执法依据、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提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环保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通过网站、报刊等载体,采取公告、听证等多种方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群众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社会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深入开展环境执法稽查。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市环保局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和工作计划,每年要对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要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要对当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稽查;要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稽查情况应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要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省市有关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规定,严肃查处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工作失职、监管缺位、执法不力等问题,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重点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发生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导致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环境执法,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调剂编制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乡镇环境保护监管机构和人员,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塑造良好队伍形象。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加强基层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依据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到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要在省环保厅的统筹下,全部配置移动执法终端,全面提升环境执法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加大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