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7012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17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6-13
  • 信息时效期:2021-06-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6〕2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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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1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5月11日印发的《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岳政办函〔2009〕45号)已到期失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岳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局、市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市政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参与、协调省指挥部对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国土局  指导和监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急措施。

市民政局  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

市发改委  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电力、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调运工作。

市公安局  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国家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市卫计委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财政局  筹集和监督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市住建局  组织协调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和按其审批权限批准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市交通局  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外事侨务办  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市气象局  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市武警支队  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  利用装备优势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和有毒、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3月底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  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辖区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依法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  应急处置

(1)小型(Ⅳ级)、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分别由市、县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处置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事发所在县级指挥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县级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启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事发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先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配合省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灾害成因调查、发展趋势分析、应急救援等工作。

4.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国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