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7012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18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6-20
  • 信息时效期:2018-06-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6〕2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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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建设资金来源并依法由市、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赠)款、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计划、资金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确定项目业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资金筹措、施工建设、工程结算等事项,承担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项目法人全部责任。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事项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和工程变更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审核、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实施审核、投资预结算评审、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以及市政府授权回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每两年一次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财务收支、项目管理、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政府。

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其监管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人职责,并将对该实施主体的人事薪酬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住建、国土、规划、交通、环保、水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报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具备项目法人明确、立项获批、政府回购意向或框架协议获签等基本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纳入政府年度投资与融资计划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当于每年四季度拟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项目年度融资计划中形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部分,应控制在经依法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规模限额内。

(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依计划申报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商相关部门分别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与融资计划建议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项目年度投资与融资计划;需报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法人、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投标方式、建设规模和期限、年度投资规模及完成投资情况等内容。

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年度融资的规模、方式或对象、利率上限、期限、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年度投资与融资计划经批准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时,应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规模和资金用途应与项目投资需求相匹配,融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综合融资成本。项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不得突破市政府规定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中央、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回购。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予以回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由市财政局与项目法人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一)项目法人依程序确定后,签订政府回购意向协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并依程序报经批准后,签订政府回购框架协议;

(三)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投资预算(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概算)编制,投资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并按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后,签订政府回购合同。政府回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合同金额。如有变更,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签订政府回购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回购资金总额应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项目年度回购金额应当列入市级当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政府回购合同组织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结算和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咨询服务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范畴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模、标准等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技术、地质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工程设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市财政局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不得进行投资评审,不得增加政府回购金额;市审计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应根据市国土局或市房地产局及市财政局审定的概算费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协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费应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开支范围及限额以内;确需超过限额的,应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专项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调整等,需增加政府回购合同金额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后,方可签订政府回购补充合同: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政府回购合同约定与项目法人进行结算,市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设置专户归集该项目的政府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市财政局和该项目法人共同预留印鉴对专户实行“双控”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及与其经营活动有关资金的帐户,不予实行“双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且合同应当约定下列条款: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经批准变更后的金额视同合同金额,下同)的75%,在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或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的85%,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已过保修保质期除外),在保修保质期满后按规定结算项目余款。

第二十四条  因推进建设进度等特殊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具备相应付款条件但确需与项目实施单位结算资金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审定结论未作出前,需预付部分资金给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启动项目征地拆迁的,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二)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结算项目价款的,报批程序为:

(1)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超过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以下简称超付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2)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超付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3)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超付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4)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超付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超付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未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调整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审定结论严重失实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