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65077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3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1-30
  • 信息时效期:2018-1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6〕4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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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10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若干措施(试行)

为推动我市优势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同)积极稳妥、精准高效“走出去”对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构筑全市扩大开放新格局,加速推进“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赴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加工制造。对经依法核准(备案),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到境外从事与本市现有产业相关联的农、林、渔、矿业等资源开发和加工制造业的企业,根据其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实际投资额证明文件(外汇汇出证明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出资证明)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至100万美元、101万至200万美元和201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鼓励企业赴境外拓展营销渠道。对经依法核准(备案),实施境外投资、带动本市外贸进出口的企业,根据其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实际投资额证明文件(外汇汇出证明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出资证明)、海关统计出口证明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中方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对所在境外市场出口额达8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对经依法批准,具备境外承包工程资质,且承包境外工程带动本市货物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根据其提交的合法有效的境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工程款支付结算凭证、带动本市货物出口的证明文件、承包境外工程合同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当年实现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100万至250万美元、251万至500万美元和501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四、鼓励对外劳务合作和企业人员“走出去”。对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根据该平台提交的合法有效的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平台费用支出明细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名单、护照、签证及培训费用支出证明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当年外派劳务人数达400人及以上且没有发生涉外劳务纠纷的,每增加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元,单个平台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经依法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当年外派劳务人数达400人及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根据该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及外派劳务合同、培训费用支出证明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对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外派劳务培训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工作站),根据该平台提交的合法有效的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平台费用支出明细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及培训费用支出证明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当年培训并外派劳务人数达200人及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0元,单个平台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每人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根据该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费用支出相关凭证等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初审,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汇总和复审,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实际保费支出额20%的补贴。

五、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对“走出去”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依法进行税收抵免;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照出口退(免)税规定依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且对该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六、优化金融环境,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银企合作模式,积极运用跨境担保管理新政策,发展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提供退税融资、信保融资、订单融资、信用证融资等业务支持,推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帮助解决企业“走出去”境内外融资难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推行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推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由银行办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等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

七、推进出入境和通关便利化。支持“走出去”企业工作人员申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对“走出去”项目洽谈、投资对接等活动的出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健全口岸大通关机制,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的进出口业务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生产加工且符合国内要求的进口货物,安排专人专窗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八、强化专业人才支撑。依托巴陵人才工程,把开放型经济专业人才培养列为全市干部教育和人才培训的重点内容,每年在境外举办一期“走出去”专题培训班,支持“走出去”企业与高校、行业协会合作培养、培训所需专业人才。公开招聘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将其纳入本市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的赴沿海发达城市或著名高校的人才专场招聘活动。每两年在全市选派10名优秀干部和专业人才到重点帮扶的“走出去”企业挂职或担任特派专家。

九、加强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整合本市现有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资源,开辟“走出去”公共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会、金融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建立企业“走出去”联席会议制度,对列入市重点帮扶的“走出去”企业,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其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补贴资金来源。本措施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筹集,市本级补贴资金在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申报本措施规定的补贴的单位,其同一项目在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十一、加强对本措施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市商务粮食、财政、发改、口岸、金融、人社等部门联合对本措施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十二、本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