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12001
岳人社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生育保险处:
为解决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医保待遇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转换后的医保政策作相应调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多种形式参加医保,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医保的缴费比率9.7%缴纳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同等待遇,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标准:45岁以下(含45岁)按缴费基数的2.7%、46岁以上至退休前按3.2%划拨个人账户;退休后按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平均退休金的3.4%划拨个人账户。本人高于全市平均退休金的按本人退休金划拨,本人低于全市平均退休金的按平均退休金划拨。同时,建立补交补建制度,愿意补交的,以补交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2%补交(9.7%-6.5%),并按职工所处年龄段补划个人账户。
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继续执行《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和《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06〕25号文件),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医保的缴费以上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比率缴纳医保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三、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 阳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