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907
  • 统一登记号: YYCR-2012-05001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4-25
  • 信息时效期:2017-04-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科发[2012]14号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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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2-05001            

岳市科发[2012]14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规范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步伐,促进孵化器内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地方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岳阳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8家以上);
5、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7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3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5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4、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5、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7、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8、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9、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企业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岳阳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岳阳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考核未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对连续2次考核未合格者,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十九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优先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平台优先向在孵企业开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