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99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4001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7-29
  • 信息时效期:2017-07-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教发〔2012〕17号

岳阳市教局关于市直学校2012年阳光招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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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2-04001


岳市教发〔2012〕17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阳光招生的要求,全面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市直学校2012年阳光招生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政策公布,范围公示,标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2、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直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招生、统一录取、统一注册。
3、分类指导的原则。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高中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二、工作目标
1、依法保障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3、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
三、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招生
1、招生范围。市直中小学招收符合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市区常住人口子女和按政策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就读学校为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常住地房产对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学生的范围原则上以学校建设时确定的服务范围为准,但为确保入学,市教育局根据生源变化,可调整服务范围。
2、招生程序。适龄儿童进入小学,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对应小学报名,各小学审核、录取。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实填写《岳阳市小学升初中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源小学初审后提出预分初中学校意见,市教育局核定预分意见后,按学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学。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向相关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安排就读,确因容量不足时,由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由学校在计划范围内自主招生。
   (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招生
1、招生计划。根据普职分流要求、学校规模等情况,市教育局统一下达学校招生计划。符合有关子女就读优惠政策规定的,实行招生计划单列(优惠对象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后,市教育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2、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岳阳市第一中学、岳阳中学、岳阳市第十四中学和岳阳市第十五中学等4所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实行“分指标、控底线,奖优秀”的方式。将各校公费生计划总数的60%作为指标生,平均分配到市中心城区各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但指标生语文、数学、英语3科总分不得低于该学校公费录取线的90%。其余指标按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县(市、区)报考4所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直接到志愿学校报名,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3、普通高中招生。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学生志愿情况,双向选择,志愿范围内根据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成绩择优录取。
4、特长生招生。省示范性高中在文化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普通高中在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作特长生录取的按其志愿自动转入后续志愿学校进行录取。
5、职高招生。根据学生志愿录取。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提前招生、跨区域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阳光招生”的表率,自觉抵制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2、严格招生方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普通高中除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特长生统一测试外,不得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有关费用或给予经济奖励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
3、严格编班行为。所有学校必须均衡编班教学,均衡教师配置,控制班额,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
4、严格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严禁擅立项目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具体规定为择校生占总计划数的比例不得突破20%、录取的分数线降分幅度不得超过公费生分数线的10%、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
5、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统一录取与统一注册同步进行。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
6、严肃招生纪律。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