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29010
岳市价〔2012〕85号
各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主城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及《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我市主城区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等收费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岳市价〔2010〕13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主城区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装修企业在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装修施工证,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
二、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
修服务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收费标准为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3元,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
2.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按垃圾量计量,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
4.装修押金: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企业收取高层每户2000元、多层每户1000元的装修押金,所收押金应及时上缴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专用帐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岳阳分行,帐号43660073218010026558),实行监管。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立即退回装修押金;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除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由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立即退回。
5.装修质量鉴定费: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自愿委托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质量进行鉴定的,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可按住宅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200元,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加收2元的标准收取房屋装饰装修质量鉴定服务费。
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其他与装饰装修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抄 送:省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本局直属各单位
岳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校对: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