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10005
岳市财审[201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评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构建财政投资评审计价平台,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湘建价[2009]406号、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有关指导性计价进行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包括A建筑工程、B装饰工程(分为二次精装饰与一般装饰)、C安装工程、D市政工程、E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等工程,无论概(预)结算编审,均应按0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
并优先采用市场合理低价与政府采购价计价。
二、编审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上限值),其综合工资单价按不高于以下定价:
1、B(精装)装饰工程的人工工资按86元/工日计取;B(一般)装饰工程的人工工资按80元/工日计取。
2 、A建筑、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的人工工资按70元/工日计取。
三、编审工程概、预算及合同清单价等(非招标控制价),其综合工资单价按不高于以下定价:
1、B(精装)装饰工程,按80元/工日计取;B(一般)装饰工程,按75元/工日计取,执行下浮后的综合工资单价不低于65元/工日。
2、除B装饰工程以外的A建筑、C安装、D市政、E园林及其他工程按65元/工日,执行下浮后的综合工资单价不低于55元/工日。
3、严格控制计日工签证计价。计日工(或综合工资单价)按相应最低工资单价为基价换算不下浮,或按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合同外计日工标准计入总价并下浮;窝工或误工费的工日单价按最低工资单价的60%计取且不下浮。
四、其他措施费:除采用可算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及协商确定的措施项目外,其他无法量化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计价: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为基数,纳入招标程序的措施费按不高于2.0%计取;其他经评审项目的措施费按不高于1.5%计取。
五、未经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程序,或因较大变更增补合同的,以及其他方式委托的工程项目。在执行定额及费率标准计价评审前,建设方或被审双方未协定一致的,或已签合同中未注明下浮比率的,以及除市政府相关文件或纪要明确的下浮计价规则外,其下浮比率按如下规定评审:
1、执行D市政定额及其配套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其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0%下浮,200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8%下浮。
2、执行A土建、C安装、E园林、B装饰定额及其配套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其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8%下浮,200万元以下的按不低于5%下浮。
3、其他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其下浮幅度应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进度工期、质量、维护、融资及结算方式等,),参考上述标准适当调整下浮比例执行。如:城建BT项目清单控制价按不低于3%下浮;设计、监理及相关工程服务类的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按不低于20%下浮。
4、结合市场询价并经建设方(询价小组)按程序确认的合理低价主材,政府采购价及合理清单价不下浮。未经建设询价小组、财政评审机构或造价管理站备案程序的市场询价,不得作为合理低价计价依据。
六、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施, 10月10日以前已完工(或已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本指导性计价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