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79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24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2-28
  • 信息时效期:2018-02-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人口发〔2013〕8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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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24001

岳人口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我委制定了《岳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在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予以参照。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岳阳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2月28日

岳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一、处罚依据(正文加粗部分为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50例以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50例以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0例以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不满100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不满100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或者施行10例以上不满50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超执业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或者施行100例以上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医师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或者施行100例以上的;

(3)在非注册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或者施行50例以上的;

(4)个体医疗机构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5)曾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导致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为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营利性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例,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营利性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3)为他人进行1例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主动配合调查或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例以上的;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2)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4)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初次违法,且没有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2次,未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3次以上,未导致他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曾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4)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配合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2)2次以上不满5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因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受过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拒绝上缴证明,或拒绝接受调查后经查实的;

(4)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5)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次以下,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次以上的;

(2)因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3)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初次违法,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导致不良医疗后果,或者从事3次以下,未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4次以上的;

(2)因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曾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七、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现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经买卖、或者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2)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2)买卖、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2)买卖、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3)因买卖、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在6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八、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一)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多次收取费用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九、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孕检、节育手术等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或及时追回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次(份)以上5次(份)以下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次(份)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2)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3)因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6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且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次以上5次以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2)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曾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初次违法,尚未导致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

(2)做假手术达2次以上5次以下;

(3)因做假手术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导致1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6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2)做假手术达6次以上的;

(3)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的;

(4)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人员总数10%以下,初次违法,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人员总数10%以上20%以下,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人员总数20%以上的;

(2)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没有导致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导致1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或1人违法生育2个以上子女、骗取2次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以牟利为目的的;

(3)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一)处罚依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主动向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人口计生部门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曾因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后,抗拒调查后被查实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较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