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05001
岳市科发[201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政〔2012〕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岳阳市区域内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岳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已被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命名为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四)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
(五)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七)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岳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四)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可向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垂直管理系统下属单位可向其主管的市直部门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每年9月份第一周统一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9月30前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岳阳市科学技术网公示基地名单。
(三)经认定的市科普基地,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岳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岳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四)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起一个月内,将新认定的市科普基地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并抄送市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第十条 市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工作情况,并报告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可依法享受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市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单位,对市科普基地每2年考核一次,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为全市优秀科普基地,并优先推荐申报为省级科普基地,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全市优秀科普基地和被取消的市科普基地名单在岳阳市科学技术局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驻市科技行政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评审及认定进行监督,受理和处置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