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67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12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10-17
  • 信息时效期:2018-10-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人社发〔2013〕123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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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12001

岳人社发〔2013〕1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2013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和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激发机关干部队伍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湖南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湘组发[2002]7号)、《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湘组发[201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行政机关、政府系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参公单位)的竞争上岗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竞争上岗,是指行政、参公单位面向本单位或本系统,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任用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竞争上岗在本行政、参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其政工(人事)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行政、参公单位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竞争上岗应当在依法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职务名称和职数。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行政、参公单位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行政、参公单位内设机构出现空缺科级领导职位需要配备领导人员的,一般应进行竞争上岗。应尽量将空缺科级领导职位相对集中后,统一进行竞争上岗。确因工作需要不实行竞争上岗的,应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在同一岗位,正科实职连续工作满五年、副科实职连续工作满六年,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九条  对竞争上岗中一次性拟提拔干部数量超过五人的,行政、参公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前,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并从严控制;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者,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规定的晋升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考试测评;

(四) 民主测评;

(五) 组织考察;

(六)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七) 任前公示;

(八)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行政、参公单位在实施竞争上岗时,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竞争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有关事宜。

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实施方案确定后,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文件、张榜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一经公布,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原则上,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应不低于1:2的比例。行政、参公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考试测评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面试可采取演讲、答辩、结构化面试等方式。面试评委人选可由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一般由7—9人组成,由群众威信高、公道正派、有面试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评委要执行公务回避制度。面试可组织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行政、参公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和能否胜任竞争职位进行评价,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行政、参公单位综合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应多于竞争职位数,一般按1:2或1:3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察由行政、参公单位政工(人事)机构负责,考察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行政、参公单位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条  任前公示与办理任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拟任职人选在本单位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影响任用的,由行政、参公单位党委(党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不予任用。

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任职经历和任职时间均不予承认,不核定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竞争上岗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认真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要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在面试中打人情分、感情分;

(五)要公道正派,不得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得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参公单位竞争上岗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检查监督。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有权利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