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岳阳监狱水利科,各相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水务局
2013年11月8日
岳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等工程(含配套、附属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其兴建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水利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坚持原则,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贯彻执行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检查、指导、考核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所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所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
(七)收集并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信息,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流与人员培训。
第八条 下列水利工程项目(上级管辖的除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质量监督:
1、小(1)型及以上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建设项目;
2、中型及以上泵站建设项目(1000千瓦以上装机);
3、三级以上(含三级)堤防建设项目;
4、三峡后续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5、灌区建设中型及以上建设项目;
6、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7、小(1)型及以上拦河水闸建设项目;
8、农村饮水安全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项目;
9、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经济开发区、屈原管理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岳阳监狱辖区范围内的项目;
10、由市级审批、按规定应由市级监督的其他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自项目法人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具体监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格式见附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文件、主要施工图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后应及时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初期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员、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检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参建单位;
(三)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参建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管理行为,审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参建单位;发现严重问题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
(四)质量评定与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情况,组织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重要隐蔽工程和涉及主体结构的工程部位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核备(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档案资料整理。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水利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核备(核定);未经核备(核定)或核备(核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阶段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有明确结论。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确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自检;
(二)监理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和合同约定开展平行检测、跟踪检测,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三)工程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水利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抽检。有关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职责可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二)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以及参建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岳市水质监申报[ ] 号
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质量监督机构: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
4、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四、申报材料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受理后,返还两份申报书给申报单位,作为工程受监依据。
五、表中有关内容可加附页。
一、工程概况
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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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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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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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 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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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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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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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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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建 筑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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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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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算 总 投 资 |
万元 |
其中建安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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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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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内容和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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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标情况和 施工承包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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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量 |
土方:万m3 |
石方:万m3 |
砼: 万m3 |
灌浆: 万m2 |
砌石: 万m3 |
钢筋: T |
其它: |
二、主要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法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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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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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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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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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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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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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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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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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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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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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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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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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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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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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施设计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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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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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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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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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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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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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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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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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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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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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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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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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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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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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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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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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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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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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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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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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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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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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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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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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 称 |
|
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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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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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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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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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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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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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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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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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
名 称 |
|
资质等级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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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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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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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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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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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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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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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监督核备情况
质量监督期 |
自 至 工程验收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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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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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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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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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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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意见 |
核备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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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报监 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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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邮箱: |
|||
邮编: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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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
电话: 传真: |
||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