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3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60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5-22
  • 信息时效期:2019-05-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防办〔2014〕14号

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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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防办,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现将《湖南省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防办发〔201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HNPR-2013-43001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防办发〔2013〕28号

各市州人防办: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 《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报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做到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到位。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除尘设备、滤毒设备、通风设备以及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业务,可授权我省企业作为其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代理机构业务范围限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除尘设备、滤毒设备、通风设备(密闭阀门、自动排气活门及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以及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防化设备安装(含相关支架制作)可由具备设备安装条件的销售代理机构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承担。防化设备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向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和质量负责承诺书。涉及防化设备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售后服务,由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负责;涉及防化设备安装质量问题的售后服务,由设备安装单位负责。

三、在我省范围内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应由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合同须使用省人防办统一格式的制式合同(可在湖南省人防办网站下载)。合同一式五份,防化设备销售方三份(送省人防办一份)、购买方二份。

四、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必须有国家人防办配发的电子身份证和产品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防化设备销售代理机构要对竣工验收项目防化设备的电子身份证和产品合格证进行登记,并经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登记情况上报省人防办备查。

五、人防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认真执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相关规定。设计单位要完善人防防化通风设计,滤毒设备应选用国家人防办确定的RFP系列产品;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人防工程防化功能的有效性;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通过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查。各人防质监站要严把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关,达不到要求的人防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本规定由湖南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