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市级科技资源精准配置,提升项目实施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学技术局修订形成了《岳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岳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
岳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管理全流程应在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进行,实现可查询、可追溯。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科技保密管理专项规定单独建立申报、评审、实施、验收闭环管理流程,不纳入线上系统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加强监督执行;
(二)组织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研究提出总体任务及相关专项;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七)建设和管理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负责组建和管理岳阳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八)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二)依据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方案,开展项目咨询、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含任务书前置审查)、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三)实施过程管理,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不得推荐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项目;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三)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经费、实施配套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完成目标和任务,及时提交评估验收等材料;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出现的问题、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按有关程序报批事项调整、备案、结题、终止、撤销、免责情形认定等事项;
(五)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项目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七)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科技安全与科技保密书面承诺,并严格执行;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和科学性直接负责;
(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评估验收。
第九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聘请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
估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泄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履职失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家,市科技局将记入市科技专家库失信记录,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提醒、暂停评审资格、出库清退、终身禁入等处置,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项目类别设置
第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包括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创新平台计划、创新生态建设计划等五个类别。
(一)重大科技计划。围绕国家、省及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关键技术瓶颈突破、经济社会与生态综合效益提升三大导向,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难点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攻关,填补国内技术空白,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重点布局十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
(二)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开展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化研究及应用示范、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合作创新等,围绕县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支持省市联合科技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
(三)基础研究计划。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提出原创基础理论,掌握底层技术原理,筑牢科技创新根基和底座。
(四)创新平台计划。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省市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和其它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等的建设与运行,推动各类科技资源在创新平台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五)创新生态建设计划。支持科技合作、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学生创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学普及、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科技金融、科技对口帮扶和其他政策性项目等,支持市派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确定的,上述五个类别没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体量。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和以赛代评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不宜公开竞争的特定项目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是指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科研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进行项目研究任务凝练,定向委托优势团队承担。急需布局重点领域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平台,采取定向组建方式。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和民生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以赛代评是指通过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路演答辩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参赛项目的政策相符性、技术创新性、团队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将竞赛结果直接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应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通知。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编制可邀请相关部门、行业专家、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项目指南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申报要求、实施周期、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的项目申报通知应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中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在线申报,涉密项目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经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的单位可按规定申报。
(四)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荐,奖补类项目可根据工作实际免除推荐程序。
(一)高等院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项目,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以单位名义行文推荐;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行文推荐;其余市属申报单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推荐。
(二)其他单位申报,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推荐。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指南相符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基础完备性、绩效达成性、预算合理性、伦理合规性”等进行评审或论证,实施应全程留痕。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有关立项原则、评审(论证)结果、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审查等情况,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等按有关程序决定项目立项。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有关程序下达通知,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同时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与使用计划、执行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实际情况,签订阶段性任务书。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一般不得变更,考核指标不得降低,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减、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
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项目执行进度、参与单位等事项变更,需报市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以上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项目应在安全保密许可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及时向公众普及科学新发现和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三条 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阶段性任务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管理规范性、经费到位和执行进度进行评估,对过程中技术先进程度和任务目标对标情况给出必要评价,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优化项目组织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超过2年的,一般应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项目立项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或因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且执行期届满6个月后无故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按照项目验收程序审核后予以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请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使用、主要目标和研究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约定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按程序进行。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填报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形式审查、验收评价等工作,形成项目总体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项目约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配合验收工作;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或编造科研成果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执行;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验收不合格的前资助项目,按程序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专项资金,并且从验收不合格确认之日起2年内限制申报市科技项目;对验收不合格的后补助项目,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且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6个月内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按有关程序直接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验收的,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执行期期满前,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涉密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市科技局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事项变更、科研经费使用、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推荐单位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基础研究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在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职责,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没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结题、终止、撤销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给予免责:
(一)因受现有条件限制,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
(二)因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性强、风险性高,或探索使用新技术、新路线、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模式,未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产业化应用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
(四)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经营不善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的;
(五)因项目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企业、科研人员使用,但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致使单位无法获取约定收益的;
(六)因其他非主观故意原因未能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记录和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及后补助项目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