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6-2414667
  • 统一登记号:YYCR-2026-04002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10-12
  • 信息时效期:2031-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科发〔2026〕28号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科学技术局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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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强化科技专家资源统筹配置,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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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岳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湘科发〔2026〕4号)及岳阳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岳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的建立旨在汇集市内外技术、产业、战略和财经等高层次专家人才,参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和验收等科技活动(以下统称为“科技活动”),为科技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事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专家账号及信息建设、抽取使用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等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专家库软件升级改造、系统运行和安全保障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分类

  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或行业从业经验,熟悉相关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为准)。院士、国家级人才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决策咨询类、财经审计类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请为含一个主类别的多个专家类别。

  (一)技术研发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作为项目负责人(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级重大科技计划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

  3.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高层次人才;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产业管理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技术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研究成果突出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全市性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策咨询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市直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决策咨询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硕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

  2.从事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等相关研究的政府机关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与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财经审计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会计、税务、审计、经济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3.在资本市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五)其他类。其他专家包括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技术转移服务等具有突出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及以上法学、法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创作、科普教育宣传、科普展陈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科普工作人员;从事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机构等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熟悉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并在文化创作创新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职称、职务、研究成果、获奖等情况对专家进行分层分类标识。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线填写个人信息,提出入库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后进行推荐。

  市科技局对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与湖南省科技厅及本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专家交换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 专家登录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需规范、完整、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含基本信息、研究领域等),如有必要,根据要求上传附件支撑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为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拒绝参加本人不适宜参加的评审等科技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依法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时间要求或在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

  (三)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在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时因超出本人义务范围导致的难以作出专业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告知理由并退出该次科技活动;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未经公开的评审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遵守各类科技评审要求及工作纪律,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评审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使用,系统自动留痕备查。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

  (二)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不超过10次。

  (三)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未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过去3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4. 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事前声明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5.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被评审单位的股权(被评审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持有股票的除外)等;

  6.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抽(选)取应遵循以下流程,抽(选)取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专家抽(选)取。

  以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专家。

  1.自动抽取。通过专家库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评审等科技活动专家。

  2.择优选取。因自动抽取无法满足要求,需从专家库中针对性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确保选取过程规范、可追溯。

  (二)通知专家。

  候选专家的通知一般通过短信通知平台等方式发送,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选)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紧急情况下可启用电话联系。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要求,科技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部门)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计入专家评级管理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入库专家培训,并对相关单位参与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专家履职情况、使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科研诚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五章  专家出库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对超龄专家自动予以出库;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

  (五)提供虚假入库信息或者存在请托、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行为。

  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对予以出库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其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专家,应纳入失信管理。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短信通知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专家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存储专家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违规修改专家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市科技局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不得随意授权增开账号。专家库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建立常态化提醒机制,及时督促专家完成个人信息的确认与更新工作。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

  专家连续3年未登录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账户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二十三条 本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时,使用方不得随意泄露专家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管理和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自访问、下载、复制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五)影响科技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六)与科技评审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所涉及的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