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5-2319867
  • 统一登记号:YYCR-2025-14001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5-09-25
  • 信息时效期:2030-09-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交运输〔2025〕158号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交通运输局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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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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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规范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危货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链条工作流程,推动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货站(场)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和制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放、维修、洗消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货站(场),鼓励已建成危货站(场)按照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提质改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仅用于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的自用站(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危货站(场)建设与经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危货站(场)建设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编制,可在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中同步规划,获得批复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条  危货站(场)的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由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协调。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等事项按权限和职责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用地性质等事项按权限和职责进行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危货站(场)功能、内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等对环境保护设施及环保要求进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对新建、改(扩)建站场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进行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完成相关审查工作。
  在相关单位审查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鼓励危货站(场)参照《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规范》(GB/T45236-2025)建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行封闭管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完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立消防车道。
  (四)按照危险货物种类、特性分区设置功能区,根据需要设置空载车辆停放区、重载车辆临时停放区、车辆维修区、车辆洗消(置换)区等;不同类型车辆应分区停放,每个区域均应设立醒目的标识牌。
  (五)配备、安装相应视频监控设施设备,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自用站(场)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五)项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建设消防车道。
  第七条  危货站(场)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向县级以上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申报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
  第八条  危货站(场)经营者对站(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站(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货站(场)经营者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危货站(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与站场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并细化相关操作规程。危货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危险货物特性、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
  危货站(场)经营者应当编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救援、反恐怖袭击等预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定期举办,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危货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巡查制度,发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置、报警,并报告相关部门。
  对进、出场车辆进行资质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当及时引导至应急区域,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危货站(场)应当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进出场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危货站(场)应当对进场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对需驶入危货站(场)的危险货物运输重载车辆,应当按照所载运危险货物种类、特性分类停放,化学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严禁停放于同一区域。
  第十一条  危货站(场)应当定期对环保、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危货站(场)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危货站(场)对外出租车位的,出租停车位之和不应超过停车位总数。
  第十四条  危货站(场)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危货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对危货站(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危货站(场)的监督管理,发现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危货站(场)外道路日常巡查,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危货站(场)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等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危货站(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生态环境部门对危货站(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进行监督,并在突发应急事件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调查处置危货站(场)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危货站(场)经营者和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