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3-2151750
  • 统一登记号: YYCR-2023-12001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12-19
  • 信息时效期:2028-12-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财发〔2023〕25号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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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岳阳市市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岳阳市市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17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下达的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三)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以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本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调度项目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定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意见,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开展独立监督或再评价;配合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权限另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指导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级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进展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督促和指导,配合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资金,并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应过程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并备份电子和纸质档案。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和项目设计及概(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负责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对项目和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前谋划、突出奖补、问题导向、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机制建设。包括真抓实干奖励、空气质量奖惩、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生态环境机制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执法能力以及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维护。

(四)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包括环保立法、环保规划、环保标准、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及其他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考虑分配资金性质,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并结合上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县市区项目储备情况及财力差异等,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相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项目轻重缓急给予支持。中央、省级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必须从市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三)对于通过以奖代补或者奖惩考核方式安排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补或者奖惩资金兑付。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组建市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市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包括水、大气、土壤、农村环境整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重点环境综合治理等类别项目。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按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及时下达,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一)按因素法下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

(二)按项目法下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于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

(四)市级追加资金,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通过真抓实干奖励、生态示范创建奖励等方式下达的奖补资金,必须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方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在项目可研范围内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中央、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在资金下达一年内启动项目实施并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方可变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在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较差的市县将酌情扣减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专项资金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  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和年度资金使用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