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和合理性,确保维修资金管理有序开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额,有电梯(不含加装电梯)房屋为110元/㎡,无电梯房屋为60元/㎡。岳阳市中心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按本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其它规定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建。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