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预算单位、国有企业:
现将《岳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岳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向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申报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预算单位及市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确定上缴比例为30%,若需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且实际参与管理并控制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申报,并且与年度决算审计报表及报告口径一致。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据实剔除当年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企业亏损较大确需抵扣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按预算程序办理抵扣手续。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全额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根据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包括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其它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市政府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新形势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五)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六)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同步进行,市级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其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基准日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基准日为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企业清算收入申报基准日为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日。
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市属企业的本年预计净利润,以及上年应补交净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未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于每年规定时间布置编报下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按要求报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有关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相关支出项目评审结果以及以往年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要求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及相关市属企业批复预算。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收到本单位预算批复后,应当在20日内按要求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市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市属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支出明确的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统一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审核汇总。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市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收到本部门(单位)决算批复后,应当在20日内按要求公开,并向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应将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