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违规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超过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违规生产、不能依法注册登记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风景区的相关区域。
第四条 对在用的超标违规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其中两轮电动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过渡期内,超标违规电动车所有人必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到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临时号牌。未领临时号牌的超标违规两轮电动车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违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根据超标违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审核后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
第六条 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民(或村民)或持有我市中心城区居住证的人方可申请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申领临时号牌或备案业务。
第七条 申请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临时号牌或备案业务,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整车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临时号牌或备案业务,应当查验车辆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于受理当日向申请人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或备案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让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超标违规电动车临时号牌、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所有人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申请补领临时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变更登记、补领号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备案或变更登记、补领牌证业务: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与交验的车辆不符的;
(二)车辆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无效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一条 2020年8月31日起,中心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不再对超标违规电动车办理备案手续和发放临时号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备案、发放牌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超标违规两轮电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止,超标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经登记备案后有效期至2021年 8月31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应当将超标违规电动车备案、变更登记、补领牌证的办理条件、流程等事项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咨询、办理。
第十五条 鼓励超标违规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防盗电子芯片。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合适地点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方便群众办理超标违规电动车备案手续和发放临时号牌。
第十七条 驾驶超标违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驾驶超标违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超标违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违规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过渡期内,对超标违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邮政快递行业在城区道路从事保洁和邮政快递运输服务的超标违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过渡期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 12月31日止。除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统一车型;
(二)统一外观标识;
(三)统一购买保险;
(四)驾驶人必须具有准驾D型驾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外我市的其它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超标违规电动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