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十四五”期间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资环科   2021-09-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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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节能减排办2021〕6

 

关于印发《岳阳市“十四五”期间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相关单位:

经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岳阳市“十四五”期间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9


附件

 

岳阳市“十四五”期间节能审查和监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十四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南省区域节能评估审查改革工作导则(试行)》《“两高”项目审查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岳阳市“十四五”期间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职责分工

第一条节能工作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岳阳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的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工作,牵头开展能耗“双控”考核评价、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开展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培训,建立县(市、区)能耗总量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联动预警机制。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并协助市发改委开展节能工作。

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粮食局等为全市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第三产业等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对口厅(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减排相关工作。

节能审查

第三条全市辖区内所有新(改扩)建(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办理节能相关手续。未办理节能备案或节能审查相关手续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严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指煤电、石化、煤化工、化工、钢铁、建材、有色、焦化等行业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兰炭),煤电,热电联产(燃煤),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锰、锑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盲目上马,单位能耗产出效益低的项目准入;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先进值,能效水平达不到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先进值的项目不得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要强化能耗双控、减煤降碳硬约束,对拟新上涉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所有新上“两高”项目,项目单位要形成论证报告,由省、市发改委进行“两高”项目论证;所有涉煤项目需编制煤炭替代方案报送省发改委进行审核,未通过“两高”项目论证和煤炭替代方案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办理节能相关手续,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或加盖发改部门公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以下简称《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表)。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项目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或加盖发改部门公章的《节能承诺备案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核实该项目是否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发改审批部门反馈。

审查条件

第四条所有重点行业项目(年综合能耗到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两高项目,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区域能评范围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含)以上;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一般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征询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逐级报请相应审批权限的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省、市发改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出具节能审查批复。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立项的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自行下载《节能承诺备案表》,认真填写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后,附相关佐证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加盖发改部门公章,并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

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不足10000吨标准煤的一般行业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部门进行核查后登记备案,填写《节能承诺备案表》并加盖发改部门公章,不出具节能审查批复。

审查权限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开展节能审查:

(一)报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立项的项目;

(二)报省政府审批、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

(三)区域能评范围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四)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一般行业项目。

第七条区域能评范围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不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电力以当量值折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由市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行业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含)以上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两高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复核通过后出具节能审查批复。

第八条县(市、区)发改部门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节能审查工作,但需对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初核后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对不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报告等资料,指导项目单位填报《节能承诺备案表》,并按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辖区内新增项目节能手续办理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本辖区内所有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节能报告

第九条需进行单独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简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主要节能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七)结论及相关附件材料。

报送程序

第十条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提交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建设实施方案等资料和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请示文件中要有核实项目处于未开工状态,对本辖区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影响等提出具体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在申请节能审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就项目能耗与项目建设情况向市发改委行文,市发改委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的文件后,提出项目审批意见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0-3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报常务副市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30000-5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报市长(领导小组组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增量)50000吨标准煤或超过项目所在县(市、区)年能耗增量指标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市发改委根据批示出具相应文件。

节能审查的批复文件,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向市发改委下文,经市发改委转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向县(市、区)发改部门下文。县(市、区)发改部门对省、市发改委下达的节能审查批复要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送达到项目单位。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收到节能审查请示文后,应委托市发改事务中心,遵循公正、高效、科学和保密原则组织节能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批复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市发改事务中心建立完善节能专家动态管理库,健全节能评审机制。

节能审查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能源消耗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节能审查批复(项目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节能评审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评审时限内。

节能评审会到会人员除3-5个相关专家外,项目单位负责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到会。

节能评审采用“通过”“修改通过”“不通过”三种评审结论。“通过”的节能报告,市发改事务中心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出具评审意见;“修改通过”的节能报告,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修改内容对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后上交市发改事务中心,市发改事务中心在审查无误后向市发改委出具评审意见;“不通过”的节能报告,市发改事务中心应向市发改委及时报告,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事务中心重新提供节能报告,重新组织评审。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市发改委6个月内不受理项目单位同一项目节能报告;本年度不受理该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的节能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批复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不能超过1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比例超过10%的,或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发改部门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达到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向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发改部门根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一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的发改部门,依法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批复中只允许使用“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结论,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市发改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法定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办理节能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由发改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做出说明;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改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未落实节能审查批复要求的项目,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节能评审、批复、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请上级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导致项目评审、批复、验收结论严重失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发改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信用湖南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节能监察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加快构建我市节能监察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发改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对全市已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两高”项目及涉煤项目要做到全覆盖。

行业节能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分别对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第三产业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示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能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

节能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十四五”我市能耗“双控”目标考核评价纳入了市综合绩效考评范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进行年度和“十四五”考核评价。

每年5月底,各县(市、区)将上年度辖区内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包括自查评分表)和佐证资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以书面考核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将审定后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委综合绩效考评办,作为各县(市、区)能耗“双控”市综合绩效年度考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新节能政策出台或机构职能调整,按相关要求执行。

 

 

 

 

 

 

 

 

 

 

 

 

附表

岳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备案编号:                                   填表日期: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及 代 码

 

建筑面积(㎡)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

(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

单位

年需要

实物量

参考折标

系数

年耗能量

(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简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区域能评确定的重点行业范围。

3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反映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4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新上设备能效需达到二级(或节能评价值)及以上水平。

6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量可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保留三位小数。)

7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      ,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8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2)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全面,不得遗漏。


岳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