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条文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二、要点解读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召开的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这要求《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孤立地理解“生态优先”,而应与“绿色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长江保护法》就是通过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实践探索中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转化为法律制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以法律手段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社会共识与自觉行动。为此,《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突出了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规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既为“生态安全”画出了“红线”,也为遏制当前存在的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设置了“高压线”。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还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为此,《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既为和谐共生设定了“绿线”,也为长江流域永续发展提供了“生命线”。
2、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这要作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先手棋。”
第一,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通过确立“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将“中医整体观”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去,为长江保护建立整体性、协同性的保护体制机制。
统筹协调原则首先要解决的是“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困局,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体制机制依据。长江流域涉及的不同省份、不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等其发展目标不同、功能诉求各异。必须将不同主体、不同利益诉求纳人统一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形成协同、协调的法律机制。为此,《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明确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区域,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这些规定,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部门利益藩篱开辟了新途径。
第二,科学规划。长江流域保护与修复,科学规划是前提。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于加强长江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专门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三,创新驱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驱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南京主持召开的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勇于创新,坚持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发挥协同联动的整体优势,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这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长江经济带发展既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又要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走廊。可以说,创新驱动是实现长江经济带保护与发展的最终路径。
第四,系统治理。系统治理原则就是要把长江流域视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重视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治理,治理措施“系统化”,综合应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的问题。系统治理原则要求要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模式,为促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提供法律方法和手段。长江流域具有明显的自然要素与社会要素复合交融的特点,必须充分考虑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联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构性、流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特殊性,从生产力布局、国土空交间整治、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补偿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建立系统性法律制度,实现流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以上内容来源于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