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的条件
(一)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提交的材料
(一)全体股东书面申请报告;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财政部门领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填写,与需提交的材料一同报送→财政部门核准→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五、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