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对 象 |
缴费标准 |
发放标准及途径 |
其他政策要点 |
企业养老保险 |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 |
按照上年度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单位部分)和本人上度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个人部分)征缴。 |
发放到社保卡,2015年市本级人均养老金1793.36元/月 |
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53年前退役士兵困难生活补助、职教幼教补助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 |
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
按照上年度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单位部分)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个人部分)缴纳 |
发放到社保卡 |
职业年金:8%(单位)、4%(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不参与机关事业养老金改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 |
根据个人自愿,按100—3000元∕年共14档缴费。制度启动时,年齡达到60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 |
若无个人缴费则按75元∕月.人发放;有缴费,则在75元基础上增加。通过社保卡发放 |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建立丧葬补助,标准由市县区制订,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医保的职工 |
按照本单位上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7%缴纳单位部分和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个人部分。 |
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约75%左右,最高限额1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报销约90%,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
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 |
按照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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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
中央要求2016年人均缴费不低于150元,省厅要求不低于120元,我市暂按成人120元,整体参保的未成年人50元标准缴费 |
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约75%左右,最高限额10万元; |
启动大病保险后,分段补偿,当年度累计补偿额不超过20万元 |
生育保险 |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 |
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单位缴纳 |
享受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 |
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 |
失业保险 |
参加失业保险职工 |
2015年起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单位部分、原为2%)和个人月工资的0.7%(个人部分、原为1%)征缴; |
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5%逐月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月。 |
对经营困难期采取措施少裁人或不裁人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
工伤保险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
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1.9%共八档由单位缴纳(依据不同行业的职业风险程度确定不同征缴费率) |
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 |
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 |
就业专项资金 |
用于就业“七补两贷三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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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政发〔2012〕15号文件,“七补”主要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三扶持”主要指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两贷”主要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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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金 |
用于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由社保处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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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资(不低于社平工资)、八一重阳春节慰问(三节慰问金全年总额2200元∕年.人、)住院医疗补助(个人自费部分的50%且不超过2万元∕年.人)、死亡补助(2万元∕人)、体检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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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用于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社保处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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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按照1010∕人.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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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参加工作退休干部补贴 |
对建国初期参加工作部分退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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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600元∕人.月(2015年起)参加企业养老的由社保处代发,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医疗补助:2000元∕人.年(2015年起)由医保处打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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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民发【2011】192号、湘民发【2012】1号) |
去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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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的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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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湘人社【2013】86号) |
去世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及离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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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7000元,公亡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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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湘人社【2013】40号) |
去世的企业职工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
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按原渠道列支 |
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4个月标准发放;抚恤金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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