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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市财资〔2010〕5号)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

岳市财资〔2010〕5号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资[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岳财资[2010]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含市本级派驻外省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组织原则。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七)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八)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资金性质、级次、行业和项目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组织绩效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预算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

第十条 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选择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选择最具预算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四)可比性原则。对绩效目的相似的评价项目应选取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障评价结果的相互可比性。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为考核基本绩效状况而设置的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概括性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设置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专项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实施全程评价。项目规划期间,应进行必要的绩效预评估;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项目绩效评价。

(六)其它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

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主要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和初审。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基础资料包括被评价预算单位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我绩效报告等。

(二)现场考查。评价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被评价预算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位、评价组织机构和上级有关预算单位,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第三十条 工作总结。

评价工作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托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备案或确认。评价实施机构还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并督促有关预算单位落实,或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二)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依据。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三)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的部门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单位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预算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评价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评价部门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拒绝、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财政检查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其他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国家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由评价工作组织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价工作组织单位建议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被评价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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