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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双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7〕4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

YYCR-2017-10003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政府性资金“双控”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双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双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债务风险根据《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岳政办发〔2016〕25号)、《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性资金作为全部或主要建设资金来源并依法由市、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赠)款、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双控”管理是指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设置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市财政局和项目法人共同预留印鉴,对专户实行共同管理专户开通网上银行的,项目法人及开户银行应为市财政局配备一个终端复核U盾。

第三条 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因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提供说明函、政府性债务情况等资料而取得的融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双控”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双控”管理遵循立项启动、建成退出共同管理、凡支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经法定程序确定后该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市财政局将其项目资金帐户纳入“双控”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需新增设银行帐户应在银行帐户启用或融资资金到帐前,由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双控”管理。

项目资金来源于市外融资而且需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帐户不便实行“双控”管理的,项目法人在使用资金时应当先将资金划入“双控”管理帐户,再按程序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或项目融资本息偿还完毕,经项目法人申请市财政局退出项目资金银行帐户“双控”管理或作销户处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需要将项目资金帐户“双控”管理资金调入非“双控”管理帐户使用时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包括前期工作、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中介服务、贷款利息等支出,项目法人应当从“双控”管理帐户中支出不得从非“双控”管理帐户中支出,否则该项支出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或政府性债务管理,但按相关规定以分摊方式列入的项目法人经常性支出除外。

第十条 项目法人使用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帐户资金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表及必要的结算资料供市财政局审查。项目法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月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帐户和非“双控”管理帐户开支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项目资金帐户“双控”管理的,市财政局对其项目投资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或政府性债务管理并暂停拨付该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资金帐户“双控”管理工作中项目法人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帐户“双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5〕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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